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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2-11085 | |
發文字號:呂政辦發〔2022〕3號 | 發布日期:2022年01月25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印發呂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辦法的通知 |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25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辦法的通知
離石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呂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建立完善以公交成本規制為核心的財政補貼機制,促進公交企業進行成本控制、規范營收,保障公交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呂梁市城區范圍內的公交企業執行公交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運營計劃、政府指令性任務以及計劃外開辟新線路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產生的運營成本和收入核算,核算結果作為核定財政補貼的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成本規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企業正常經營性成本范圍和建立單位成本標準,確定合理回報率,并以此為基礎測算財政補貼的方式。規制成本作為公交企業財政補貼計算的依據,不作為公交企業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的依據。
第四條 成本規制的基本原則
(一)合理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與公交企業提供的公交運營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客觀反映公交企業運營服務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標準核算;影響成本規制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公允水平。
(二)適度激勵原則。成本規制應當建立適度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公交企業在保障運營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不斷提供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漸進完善原則。成本規制應當隨著公交企業經營管理與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斷完善,加強核定的科學化和精細化。
(四)可持續發展原則。持續改善公交企業財務狀況,不斷提高公交服務供給能力,促進公交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成本規制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成本的構成
第六條 公交企業運營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營運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其他營運費用等。
(一)直接營運成本。
直接營運成本指公交企業在實際營運過程中發生的與公交營運生產直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能源消耗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保險與事故損失費、安全生產費、站點維護費及其他直接營運成本等。
1.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公交服務的各類人員所支出的費用。人員工資包括公交企業為提供公交服務的各類人員所支出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勞務服務等費用;工資性支出包括公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規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
2.能源消耗費。是指公交營運車輛在運營服務過程中消耗的電力、柴油、天然氣等各項燃料費用支出。
3.固定資產折舊。是指與公交運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包括運營車輛、房屋、維修設備、辦公設備等,其中,由政府投入供公交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不得計入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自主提前報廢和處置凈損失不得計入固定資產折舊。
4.保修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運營車輛保養與維修材料費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費、潤料費、維修輔助材料費、檢測費、外包保養維修工時費等。
5.輪胎消耗費。是指公交運營車輛發生的輪胎更新、翻新和修補等費用。
6.保險費與事故損失費。保險費是指公交企業為運營車輛購買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險種的支出;事故損失費是指運營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賠償給損失人員在扣除保險公司賠付以及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凈支出,不包括自身車輛損壞的維修支出。
7.安全生產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所支出的安全生產費,包括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支出;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支出;應急演練支出、安全生產檢查、第三方安全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運營安全相關支出。
8.站點維護費。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公交運營服務的公交站點發生的清洗費用、維護費用等。
9.其他直接運營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除第2條至第7條外的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場站租賃費、自有場站維護維修費、運營車輛清潔費、票務費、運營車輛安檢費、運營車輛年檢費、IC卡結算費、刷卡(掃碼)支付手續費、勞動保護費、信息化系統運維費用等。
(二)期間費用。
期間費用是指公交企業為組織和管理車輛營運所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1.管理費用。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所間接支出的管理費用,包括辦公用房租金、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水暖電費、會議費、咨詢審計費、公務車費用等,不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支出。
2.財務費用。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所支出的財務費用,包括維持資金周轉需要、籌集運營車輛更新和購置場站所需要資金產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金融機構手續費、匯兌凈損失等。
(三)稅金及附加。
稅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業在實際營運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殘疾人保證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四)其他營運費用。
其他營運費用指公交企業在實際營運過程中發生的與營運生產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包括營業外支出(營運車輛提前報廢支出、政策性因素產生的其他支出)、其他業務成本等。
(五)不得列入運營成本的費用。
1.公交企業非持續、非正常運營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
2.與公共汽電車運營業務無關的包車業務、修理業務等非公交運營業務成本。
3.企業的各項違法違規罰款和滯納金支出。
4.公益性捐贈支出(上級部門指令性的除外)。
5.公益性廣告宣傳支出(市委、市政府指令性的除外)。
6.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成本規制方法與指標設定
第七條 成本控制指標是體現公交企業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和系數。公交成本規制中采用的指標包括:
1.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的控制指標為人車比、平均工資水平、社會保障費計提比例、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及工會經費比例。
2.能源消耗費的控制指標為千公里能源消耗費。
3.保修費的控制指標為千公里保修費。
4.其他直接運營費的控制指標為千公里運營業務費。
5.管理費用的控制指標為管理費用率,即除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直接運營成本的比例。
第八條 成本項合理金額核定根據不同項目使用不同方法。
(一)上限法??刂颇稠椯M用的最高限額,即費用實際發生值超過標準值的,取標準值;實際發生值低于標準值的,取實際發生值。
采用上限法核定的指標具體包括:人車比、平均工資水平、職工福利費計提比例、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工會經費計提比例、千公里保修費、千公里運營業務費、安全生產費計提比例以及管理費率。
(二)浮動取值法。以標準值為基礎,上下浮動一定比例作為合理成本的確定范圍。成本實際發生值超過浮動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實際發生值在浮動范圍內的,取實際發生值;成本實際發生值低于浮動下限的,取浮動范圍下限值。
采用浮動取值法核定的指標具體包括:千公里能源消耗費。
(三)固定比例法。某項成本必須滿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許上下浮動。凡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對基本項成本的金額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規制應當直接適用該規定。
采用固定比例法核定的指標具體包括:社會保障費計提比例、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
(四)其他核定方法。固定資產折舊費的核定應當綜合考慮財務審計結果、合理的資產范圍、資產價值以及適當的折舊率核定。輪胎消耗費、車輛保險費、財務費用、稅金及附加等據實核定。
1.公交運營車輛入賬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確定,車輛折舊費按8年平均年限法計提,并計入規制成本。政府購車補貼、購車貸款貼息等政策性補貼在計算折舊時應予以扣除。企業每年新增、更新車輛數由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2.輪胎消耗費以公交企業實際發生的輪胎更換、修補費用,據實核定。
3.車輛保險費以公交企業實際繳納的車輛保險費,據實核定。
4.站點維護費以公交企業實際發生的站臺清潔費用、候車亭及站牌燈箱的維護費用、候車亭及站牌燈箱路線圖更換維護費用,據實核定。
5.財務費用應當綜合考慮財務審計結果,以審定的財務費用據實核定。
6.稅金及附加以公交企業實際繳納的稅金,據實核定。
7.其他營運費用以公交運營體制改革收購舊車費用分8年攤銷,據實核定。
第九條 指標標準值及設定。成本控制指標的標準值是指具體成本控制指標應當達到合理水平或合理范圍。指標標準值設定原則上采用規制年度公交企業前三年平均數據,并考慮PPI(全國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和CPI(全年消費物價指數)上漲指數。
(一)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指標。
1.人車比。
(1)人車比=年均在職職工總數÷年均營運車輛數
年均在職職工總數=∑(規制當年每月末在職職工數)÷12
年均營運車輛數=∑(規制當年每月末運營車輛數)÷12
(2)人車比按照公交企業人員結構分別確定駕駛員人車比、管理人員人車比、其他一線人員人車比。其中,駕駛員人車比不得低于1.5:1,三類人員綜合人車比不得高于2.25:1
2.平均工資水平。
(1)平均工資水平=全年工資總額÷年均在職職工總數
(2)平均工資水平標準值=統計部門公布的規制年度呂梁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1.2倍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核定的合理工資總額計提,計提比例按照呂梁市有關部門規定比例確定。
4.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比例不得超過核定的合理工資總額的14%、2.5%、2%,未達到上限水平的,據實核定。如國家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執行。
(二)能源消耗費指標。
5.千公里能源消耗費。
(1)千公里能源消耗費=所有車輛的年度能源消耗費總額÷年度營運里程
(2)千公里能源消耗費標準值=∑(規制年前三年千公里能源消耗費)÷3
(3)千公里能源消耗費采用浮動值法核定,上浮比例不得超過標準值的3%,不設下浮比例
(三)保修費指標。
6.千公里保修費。
(1)千公里保修費=年度保修費總額÷年度營運里程
(2)千公里保修費標準值=(規制年前三年千公里保修費×規制年前二年PPI指數×規制年前一年PPI指數×規制年PPI指數+規制年前二年千公里保修費×規制年前一年PPI指數×規制年PPI指數+規制年前一年千公里保修費×規制年PPI指數)÷3
(3)千公里保修費采用上限法核定
(四)安全生產費用指標。
7.安全生產費是指公交營運管理所發生的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培訓費用、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安全設施及設備投入、安全應急演練和培訓等費用。安全生產費按照不超過規制年前三年公交企業平均營業收入的1.5%據實規制。
(五)其他直接運營費指標。
8.千公里運營業務費。
(1)千公里運營業務費=年度其他直接運營費總額÷年度營運里程
(2)千公里運營業務費標準值=(規制年前三年千公里運營業務費×規制年前二年CPI指數×規制年前一年CPI指數×規制年CPI指數+規制年前二年千公里運營業務費×規制年前一年CPI指數×規制年CPI指數+規制年前一年千公里運營業務費×規制年CPI指數)÷3
(3)千公里運營業務費采用上限法核定
(六)管理費用指標。
9.管理費率是指管理費用(不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支出)與直接運營成本的比例。
(1)管理費率標準值=∑(規制年前三年管理費率)÷3
(2)管理費率采用上限法核定
第十條 公交運營規制成本計算。公交運營規制成本=經核定的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其他營運費用。
1.直接運營成本=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能源消耗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保險與事故損失費+安全生產費+站點維護費+其他直接運營費
2.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管理費率×直接運營成本
(2)財務費用據實核定
3.稅金及附加等于經審計確認的公交企業發生的稅金及附加等稅費。
4.其他營運費用等于公交企業支付的公交運營體制改革舊車收購費用攤銷。
第四章 收入規制
第十一條 公交企業運營收入指公交企業提供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所獲得全部相關收入,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入、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收入等。
1.主營業務收入指公交企業的公交業務收入,即票款收入。
2.其他業務凈收入指公交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業務收入扣除其他業務支出后的凈額。包括公交企業的對外修理、培訓、租賃、廣告以及下屬子公司和非主營業務上繳的凈收入等。
3.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收入指國家新能源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貼、呂梁市本級財政的公交補貼等。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規制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入+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收入
1.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入均根據財務審計認可的收入總額確定。
2.財政補貼收入據實核定。
第五章 公交財政補貼機制
第十三條 以成本規制為基礎,公交財政補貼實行“規制虧損全額結算、投資回報限額調節、服務質量考核獎懲”方式。財政補貼的最終確定值與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掛鉤,只有公交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才能取得全額財政補貼資金,否則予以相應扣減。即公交財政補貼總額=規制虧損全額結算補貼+投資回報限額調節-服務質量考核獎懲。
(一)規制虧損補貼。
根據本辦法提出的規制成本、規制收入的范圍和標準結算,規制虧損=規制成本-規制收入,規制虧損全額補貼。
(二)投資回報調節。
投資回報調節=∑(2020年12月31日公交企業評估車輛凈資產及以后增資)×5%
(三)服務質量考核。
為不斷提升公交企業運營與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促進公交行業可持續發展,對公交運營服務實行服務質量考核獎懲(考核辦法另行制定),獎懲總額以核定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補貼額的15%作為考核掛鉤基數,年度考核滿90分(含90分)補貼資金全部兌現,90分以下每低1分扣除一定數額的補貼資金。最終公交企業虧損補貼結算總額根據審計和考核結果確定后由市交通運輸局報市政府審批后與公交企業進行補貼清算。
第六章 成本規制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財政局于規制年度上年底前,根據規制年度公交運營服務計劃,編制年度政府購買公交服務財政補貼預算,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每季度初將財政補貼預撥給公交企業,于規制年度次年初組織第三方機構對規制年度公交企業運營成本及收入進行審計與核定,根據財政補貼實際核定數與公交企業進行清算。如已預撥財政補貼資金高于補貼數,則超撥部分從下一補貼年度預撥財政補貼資金中扣減;如已撥付財政補貼低于補貼數,則欠撥部分從補貼年度財政預算追加調整中補足。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做規定的公交企業為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產生的突發性、非經常性事項支出,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專項補貼核定。
第十七條 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本辦法核算的規制虧損全額補貼由市級和離石區按5:5的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 公交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類準確記錄本辦法中要求的各項成本費用和其他數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鏈接:【圖解】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呂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辦法》的解讀
政策咨詢: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公共客運發展中心???3398907